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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債務人    范湘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53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62計算之利息,新臺幣485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62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9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177元,及其中新臺幣134,705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495元,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