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5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債務人    趙駿銘即趙銘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476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9,252元,及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185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