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謝佳伶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債權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月24日送達正本於債務人,則債務人至遲應於同年7月16前提出異議。但債務人遲於同年11月6日始提出本件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首揭規定,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