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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葉志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相對人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付款完成通知」,未有任何與債務人相關之記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