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付款完成通知」,未有任何與債務人相關之記載,尚無法釋明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經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