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686元,及自民國99年8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324元,及其中新臺幣194,964元,自民國99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