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6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27元,及其中新臺幣22,927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0元,及其中新臺幣985元,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31元,及其中新臺幣15,231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