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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人    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527元,及其中新臺幣22,927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0元,及其中新臺幣985元,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731元,及其中新臺幣15,231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