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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林安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