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安喬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