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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俊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5,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3,090元
陳俊揚
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8%
002
新臺幣7,312,385元
陳俊揚
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0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3,090元
陳俊揚
自民國113年0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58%
002
新臺幣7,312,385元
陳俊揚
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08%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揚於民國(以下同)99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0萬元整,借期至116年01月28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季調整)加1.25%機動計付,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調整借款約定利率,於100年04月28日起依債權人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1%機動計付,簽訂「調整借款約定利率申請書」乙紙。二、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78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99年01月28日至民國100年01月27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最多以16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5%按月機動計付。三、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5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今債務人陳俊揚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3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995,47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與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約、調整借款約定利率申請書、繳款明細、牌告利率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