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55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95,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55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58%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08%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揚於民國(以下同)99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00萬元整,借期至116年01月28日止,利息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按季調整)加1.25%機動計付,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調整借款約定利率,於100年04月28日起依債權人個金放款指標利率(即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季調整加1%機動計付,簽訂「調整借款約定利率申請書」乙紙。二、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78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99年01月28日至民國100年01月27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
保證人以書面對
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
惟最多以16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2.5%按月機動計付。三、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四、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5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五、今債務人陳俊揚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3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995,47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與
訴訟費用。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約、調整借款約定利率申請書、繳款明細、牌告利率查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