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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廖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795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9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037元,及其中新臺幣103,903元,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當期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