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5,242元,及其中新臺幣56,465元,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謝麗媚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
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