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林憲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林憲章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通知,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