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憲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林憲章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同年月22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