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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2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喬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34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37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57元,及自民國101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