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異 議 人
上列
異議人即債務人因
相對人即
債權人海陸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
司法事務官駁回,同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則債務人至遲應於同年8月12日以前提出異議。
惟債務人於同年8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加蓋於其民事異議狀之收文章日期
可憑,顯已逾法定期間,依
前揭規定,
本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