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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鴻圖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債權人海陸通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又按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同法第24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則債務人至遲應於同年8月12日以前提出異議。債務人於同年8月14日始提出異議,有本院加蓋於其民事異議狀之收文章日期可憑,顯已逾法定期間,依前揭規定,本件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