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
代 理 人 梁晉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70元,及其中新臺幣47,019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69計算之
違約金,及前未受償利息981元,前未受償違約金7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