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921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69,921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 緣相對人鄒俊杰於民國100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1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
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
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為證。二、查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9,92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