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68號
即
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