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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債務人    詹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87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537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就第1項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