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3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08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
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林雅惠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21,10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喪失
期限利益,視同到期。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卡、
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