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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臺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羽瀚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01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8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臺壹有限公司前邀同江羽瀚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5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8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證二),利率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94%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73%,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臺壹有限公司竟於113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298,015元及利息、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688元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8月5日、新臺幣5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乙份。五、存證信函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