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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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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蘇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483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蘇丁盛於民國(以下同)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7,483元,自民國100年6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釋明文件: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