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代 理 人 謝宗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1,454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3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