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湯景富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79,25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0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九、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十、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