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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雪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3,9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58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