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3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3,9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58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