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829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二、 緣
相對人韓春文於民國101年1月2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8.65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0829元整,及自民國10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三、 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082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