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
分公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31元,及其中新臺幣13,530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7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