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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牙璽琹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春菊即陳渝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CH0000000之本票影本,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17日,尚未屆至,自不得以該本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