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4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CH0000000之
本票影本,所載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17日,尚未屆至,自不得以該本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