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王麗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提出票號TH110059之
本票影本,
所載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8月11日,尚未屆至,自不得以該本票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票款。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