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47號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淳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與
第三人知源國際有限公司之報價單、訂貨單、統一發票及催收款項之
存證信函,尚無法釋明與相對人鍾淳宇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於113年7月23日發函命補正釋明文件,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