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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債務人    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來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32,402.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30,8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