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來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132,402.9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30,85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