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業已惡性倒閉而停止營運,故無法向其營業址送達,其
法定代理人王韋迪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