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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相對人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業已惡性倒閉而停止營運,故無法向其營業址送達,其法定代理人王韋迪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已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