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謝張秉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2,066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暨自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
相對人王慧穎即王麗雯偕同連帶
保證人謝張秉豐於民國95年1月5日向
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2066元整,自民國100年1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206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釋明文件: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