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8,834元,及其中新臺幣178,374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