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27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886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3,896元,暨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7,06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