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汪傳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傳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汪傳侃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