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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呂明隆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明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呂明隆已於民國90年7月2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