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9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琮洋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760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