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3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8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1,213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4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2,1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2,315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8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3,472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