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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明坤即李叢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6,317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5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43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12元,及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