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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曾育騏即曾士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松山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