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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鶴見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15,75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