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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枃 
相  對  人 
債務人    白侑民 
            白欣宜 
一、債務人白侑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4,81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白侑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白欣宜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