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077號
代 理 人 陳彥霖
兼法定代理
人 曾朝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91,341元,及其中新臺幣793,075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98,266元,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