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債務人    柳智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23元,及其中新臺幣58,911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12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8元,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