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26號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423元,及其中新臺幣58,911元,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12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8元,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