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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683元,及其中新臺幣308,271元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3,821元,及其中新臺幣103,512元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9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為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所明定。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信用貸款星享貸(滿福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之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及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債務新臺幣713,716元及如附件聲請狀之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和違約金(以下合稱系爭債權)乙節,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9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而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就系爭債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