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9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177元,及其中新臺幣36,330元,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