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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佳君 
相  對  人 
債務人    蔡瀚  即蔡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40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