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5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