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1,41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5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