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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債務人    許耀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213元,及其中新臺幣41,438元,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