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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債務人    夏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45,947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50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9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53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